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破产管理人扩容第三轮评审
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以下年份同)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进入破产管理人扩容第二轮评审名单及书面考核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第二轮评审公告》),并于8月13日、18日分别举行了在线书面考核及补考。根据《关于重新编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第二轮书面考核评审结果及第三轮评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第二轮评审公告》,本次书面考核由市高院、市司法局共同委托全美在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美在线公司)承办。书面考核结束后,全美在线公司向市高院、市司法局反馈了考核结果,包括在线考核违规人员相关情况等。
根据全美在线公司反馈意见,市高院、市司法局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听证谈话。经听证调查,2名人员被判令为考核违规。根据《第二轮评审公告》,该2名人员第二轮书面考核得分计0分,该2名人员所在机构的考核权重分另扣1分。
根据市高院、市司法局《关于破产管理人扩容书面考核相关事项补充的公告》(以下简称《第二轮评审补充公告》)中关于参考人员、参考比例等要求以及实际参加考核的相关情况,市高院、市司法局对各机构第二轮书面考核的参考比例和平均分进行计算,详见附件1。关于自然人管理人的书面考核成绩及加权平均分计算,详见附件2。其中,山东康桥(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上海枫伦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参考人员比例低于第一轮报名人数的80%,按照《第二轮评审补充公告》第四条,上述机构不得进入第三轮评审。剔除参考比例低于80%的机构以外,综合第一轮评审与第二轮评审加权得分,进入第三轮评审的机构管理人共105家,排名情况详见附件1。
根据《公告》,第三轮评审将根据不同级别分组开展。其中,一级管理人、自然人管理人采用面试方式,二级管理人、三级管理人采用书面评审方式,未能进入一级管理人的机构自动参加二级管理人评审,以此类推。按照第一轮评审、第二轮评审加权计算总分进行排名,附件1中排名前20名的机构可以进入一级管理人面试。附件2中排名前20名的自然人可以进入自然人管理人面试。附件1中排名第21-105的机构,由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结合第一轮评审申报得分、第二轮评审书面考核以及各机构业绩陈述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市高院、市司法局《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由人民法院、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破产业务负责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共11名人员组成。届时,评审委员会各委员将出席一级管理人面试、自然人管理人面试环节,对相关候选机构和自然人进行现场评分,并将针对二级、三级管理人候选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提交材料:请入围第三轮评审的各机构(包括无需参加面试的二、三级机构管理人候选人)和自然人于10月12日18时前,将1200字以内的书面总结材料发送至shgaoyuan525@163.com,邮件标题为“管理人扩容第三轮评审书面材料”,附件统一命名为“前两轮评审加权后排名-机构名称”以及“前两轮评审加权后排名-自然人姓名”,例:“1-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郝朝辉”,以本公告附件1、附件2排名为准。机构候选人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候选机构整体情况及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情况;二、候选机构破产(强清)案件办理业绩(或兼并、重组等非诉业务)及能力;三、候选机构优势、特长及亮点展示;四、未来展望及履职承诺。各候选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调整每一部分论述篇幅。自然人候选人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候选自然人所在机构及候选自然人基本情况简介;二、候选自然人破产(强清)案件办理业绩(或兼并、重组等非诉业务)及能力;三、候选自然人的优势、特长及亮点展示;四、未来展望及履职承诺。各候选自然人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调整每一部分论述篇幅。面试时间:暂定于10月27日(周四)14:00-17:00进行一级管理人面试,10月28日(周五)14:00-17:00进行自然人管理人面试(若时间有变化,将提前三日另行通知)。面试地点:上海市律师协会,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5楼。面试形式:结合1200字书面材料进行口头陈述。排名前20名的各机构可以指派一名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进行口头陈述,时间请严格控制在6分钟以内。各自然人管理人候选人应当由本人进行陈述,时间也应严格控制在6分钟以内。面试其他注意事项:因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面试场地有限等因素,各候选机构于面试当日到场人员不得超过2人(含现场陈述人员),到场人员需持有24小时内本市核酸阴性报告及当日抗原阴性检测结果。到场后随机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听候现场工作人员安排,逐个进入面试房间作口头陈述。口头陈述完毕的人员请及时离开面试地点,避免人员聚集。市高院、市司法局将根据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于2022年11月底之前,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上海市司法局官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本次破产管理人扩容初审名册名单。
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联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转自: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