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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常态化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 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
  • 浏览量:92
  • 发布时间: 2021-09-2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沪高法发〔2018〕6号


           
           

           

市高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检察院、市维稳办、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

关于构建常态化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离不开地方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必须建立政府与法院相互协同的“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以统筹破产清算工作,切实解决破产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防范金融风险、市场风险;综合执法打击隐匿转移财产、逃废债务;严厉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为使上述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破产机制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部署为目标,以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重点,以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为抓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优化资源配置,大力破除无效供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的长效综合配套机制,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运用破产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积极预防破产,有效规范破产,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建立破产企业救治与退出的制度化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统筹解决破产工作难题,加快破产案件审理,更好维护债权人和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违法行为。


三、工作原则

(一)党委领导,各方参与。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向各级党委及政法委、人大、政府报告破产工作情况,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在党的领导下统筹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疑难复杂问题,建立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破解难题的强大合力。


(二)立足职能,分工协作。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处理与破产相关的债务清理等法律事务,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相关配套支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共同为完善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创造良好条件。


(三)整体布局,上下联动。各区遵照市级府院统一协调机制的意见,建立本辖区的府院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涉及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地区,各区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单位要跨区联动,确保工作机制不脱节。


(四)对接实际,解决难题。深入分析企业挽救与市场出清面临的具体问题,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切实疏通堵点、破除难点,研究制定一套常规化工作实施方案和重大事项应对方案,形成工作合力。


四、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由市高级法院与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由市维稳办、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限于上述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应处室主要负责人作为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成员,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联络处设在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和市发展改革委外资处,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一)市高级法院:牵头建立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统筹汇总本市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需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通报破产司法文件、受理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与典型案例;指导做好市场化债务重组与司法破产处置协同衔接工作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协调政府各部门会商解决法院需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推动府院联动机制的常态化等。


(三)市维稳办:会同主管部门,推动市有关部门和地区加强涉破产社会矛盾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源头预防,引导破产案件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统筹做好相关社会面稳定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市商务委:推动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破产处置,指导拍卖企业依法规范为破产事务提供专业服务。


(五)市民政局:指导建立、审核登记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等。


(六)市司法局:参与组建和管理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对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管,指导律师事务所依法勤勉履职,指导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规范为破产事务提供专业服务,定期通报律师事务所奖惩、变动情况等。


(七)市财政局:在各级法院部门预算中安排无产可破案件相关工作经费,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政策、经费支持。


(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工作和就业服务工作,协同市高级法院研究解决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欠薪保障相关政策在司法破产程序中的对接问题。


(九)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房屋管理局协助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研究制定和落实破产财产处置中不动产查询、过户登记事宜等办法。


(十)市税务局:根据法院破产企业债权申报文件,及时主动申报破产企业欠缴税款情况,落实破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税务查询、变更、注销等手续。


(十一)市国资委:指导和推动一批国有企业清理退出,会同相关单位汇总分析国有企业破产重整及破产处置相关情况等。


(十二)市工商局:依据破产终结裁定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协助查控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等。


(十三)市政府法制办:为政府相关部门调整相关政策提供法律支持等。


(十四)市金融办:加强对破产处置的金融事务协调,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等依法参与司法破产处置;协调做好金融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定期通报重大风险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等。


(十五)上海银监局:指导、监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等市场化债务重组工作,指导做好市场化债务重组与司法破产处置协同衔接工作;加强对司法破产处置的金融事务协调,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参与司法破产处置;指导、监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适时通报相关重大风险事件情况。


(十六)上海证监局:加强对破产处置的金融事务协调,监督指导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定期通报重大风险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等。


(十七)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协助查询破产企业开户银行名称;协助研究推动完善兼并重组企业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政策等。


(十八)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涉破产刑事犯罪,积极追赃,开展打击逃废债活动等。


(十九)市检察院:建立健全惩治虚假诉讼协作机制,开展打击虚假破产和逃废债活动等。


五、工作规则

(一)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解决本市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法院与成员单位内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视情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并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商谈具体问题的解决对策;


(三)不定期出台会议纪要,对形成共识的问题制定规范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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